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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:执行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(山东省价目表)》

关于印发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(山东省价目表)》的通知 

鲁标定字[201611


各市标准定额站(造价处、办)、各有关单位: 

  为适应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,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,在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》(GCG103-2008)基础上,我站组织编制了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(山东省价目表)》,现予发布,自201641日起执行。凡20164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轨道交通工程,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。

  本价目表与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》(GCG103-2008)配合使用,在执行过程中,如有意见和建议,请及时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反馈。

  本价目表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、解释。 

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 
省标准定额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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